各县(市)、区(开发区)教育主管部门,市管各学校、高校附中:
现将省教育厅《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皖教基〔2012〕14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:
一、组织学习贯彻活动。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重要组成,是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。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省厅《指导意见》、《合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意见》(合教〔2010〕282号)等文件学习宣传贯彻活动,面向全体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进行传达学习。要按规定成立领导、管理等机构,制定贯彻实施细则,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日常计划、纳入学期课程表,积极组织活动,并加大宣传力度,确保落实、有效。
二、明确发展定位与教育内容。根据省厅分区规划、分步实施的要求,各地各校要合理确定自身发展定位,明确努力方向和重点工作。对《指导意见》分阶段设置的教育目标和内容,要结合实际进行进一步细化、具体和突出,鼓励进行分年级设置,并切实贯彻。
三、加大心理咨询室建设。通过开设课程、家庭教育、个别咨询等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,尤其要因校制宜做好心理健康咨询工作。重视标准化的心理咨询室建设,将之作为各地各校重要工作之一,力争提前实现省厅规定的建设目标。
四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。各县(市)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,配齐配足各学校专、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。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专题纳入当地继续教育和培训课程计划中,分层分类开展专题培训活动,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和素质。原则上每校至少有1-2名教师要参加市级以上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,实现持证上岗。
五、健全督查指导机制。市教育局将适时召开心理健康教育现场会、组织师资培训、纳入日常检查或专项考核、开展评先评优、实施以奖代补等,不断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。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,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监督、指导和考核。
各地各校要将本单位2011年下半年全市心理健康教育现场会以来主要工作总结,以及本通知贯彻实施情况及打算,于2012年6月20日之前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处。